编者按:“留得青山,赢得未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了中小企业,包括微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具有政策功能属性的政府采购一直注重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工作,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但实践起来却存有诸多难点。尤其是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也面临新形势。为此,本报特刊发“聚焦政府采购与中小微企业”选题,以期为该项政策功能更好地发挥提供意见参考。 ■本报记者杨文君 “绿树荫浓,荷风送香”。近日,江西众力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也随着夏天的到来开启了“复工键”,该公司的总经理古怀远这两天正奔波于各个工厂,他告诉记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交通出行不便,我们这样的小公司多多少少经历了些坎坷。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凭绿码并带好口罩、做好消杀工作便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现在公司正在努力地复工复产、做好做强。”此次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牵动着每一位中国人的心。一直以来,政府采购都非常注重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工作,并逐渐形成了常态化机制,且成绩显著。随着中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政府采购在促进此类企业发展方面也面临新形势。记者了解到,政府采购在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为此,记者向几位业内专家咨询了相关意见。问题一:中小微企业核查有难度政策口碑如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最有发言权。“不会用,用不好”是很多中小微企业的担忧,古怀远告诉记者:“不知道在哪个部门办理或怎样证明自己的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所以一直没有享受过6%的价格扣除优惠。”对此,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陈晨也向记者透露过相关问题,她说:“实务操作中确实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通常会要求相关企业签订一个《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是有的企业代表不知道自家公司到底属不属于中小企业、怎么来认定。这时,我们会主动服务,在采购文件中附上中小企业划型的文件和标准。有了这个以后,中小企业自报的正确率就提高了很多。”今年两会,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道:“事实上,我们国家出台了很多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政策,但是,由于信息不通畅等原因,一些中小微企业代表不知道如何运用这些政策,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很普遍的。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我们要正确履职,回去后,我们更应该争做这方面政策的宣传员和服务员。相关人员应提升自身的服务素养,要有一种‘店小二’的精神。”然而有些中小微企业代表则是故意“不会用”。政府采购专家周智彦指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只要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本企业为何种类型(中、小、微)企业,评审委员会就予以认定,但某些供应商却趁此机会鱼目混珠。本人曾经参与评审的某“志愿者工装”项目,一供应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在供应商简介中,为了证明自身实力强大,所述人员、设备、经营状况(未提供审计报告)等明显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这就为评审专家带来了困惑,不得不借助于网上的工商资料来加以认定。“目前,一些中小微企业在经营上还不太规范,影响了采购人的信任感。希望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中小微企业进行严格的规范。”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岳小川说。信任感的缺失也常常给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带来困难,河北省财政厅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坦言:“我们每个项目都坚决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要求,但问题就是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去函核实相关情况时,对方不太愿意回复,无形中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岳小川指出,在中小微企业的核实工作方面尚且存在漏洞,甚至有些企业还利用这些漏洞。另外,这方面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比如,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问题,企业在投标前后工作人员的数量发生了变化,恰好在中小微企业判定的“临界点”上,导致其企业性质也发生了变化,那么,应该以哪个时间点来判定该企业的规模属性?其能不能享受到政策优惠?目前法律法规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据了解,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缺乏对中小微企业的保护意识,甚至存在错误操作。周智彦指出,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项目只给予中小微企业最低限6%的扣除,使得价格优势不太明显;另一方面,多数采购文件没有区分总价和分项报价,只要是主要(核心)产品符合小微企业要求,就对总价予以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对此,周智彦建议,要在政府采购中加大价格扣除比例,如,10%,使得中小微企业更具竞争力;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明示具体哪项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列明单价及小型和微型产品总价。另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正确操作,使其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此外,岳小川还指出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机制本身的问题。“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对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来讲,操作性是比较强的,但是对于工程采购来讲,操作起来则比较困难。这主要是因为,货物和服务项目的评审主要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价格是关键因素,这样的计算方法也就使得价格扣除优惠得以明显体现。而工程采购采用的是基准价或者浮动率的计算方法,或是随机选定成交人,这种情况下,仍然采取价格扣除就起不到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作用了。”问题三:责任风险有待明确针对目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很多地方都为其开通了“政采贷”“疫采贷”等融资平台。对此,上述全国政协委员说道:“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被提及,尤其是受这次疫情冲击,解决这一问题变得尤为重要。但在申请资金方面,企业也要注意自身的风险,而不是一味地依靠融资解决问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应该怎样去理解?为什么融资难,有没有企业自身的问题?这也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中小企业应该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银行不是政府机构,它需要对储户等负责,需要盈利,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可以更精准地帮助中小微企业。比如有些小企业很优质,撑它一把它就能活下来、活得好,这样对银行和企业来讲是双赢的。”该名全国政协委员还说。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汪涛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说:“不管如何扶持中小微企业,首先要解决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在给各类企业提供融资贷款也好,还是提供保函业务也好,都是有条件的,毕竟金融机构也是要盈利的,它不是慈善组织,也是在盈利的基础上承担社会责任;再者,采购人选择中小微企业,出现违约责任由谁背书?毕竟强调采购人主体地位的同时,采购人也承担着主体责任。”问题四:政策文件更新不及时“关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于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但这一文件颁布较早,其中的很多规定已经和当前新业态的发展不相适应了,现在一些新兴的行业就不在其中,比如金融、律师事务所服务等就不属于其中规定的十五个行业。”岳小川指出,另外,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和行业颁发的奖项或行政许可,将企业的注册年限、规模等作为前提条件,这些是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不相符的。建议国家统一规划,把与政策相抵触的、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或准入证书等作相应处理。此外,记者了解到,随着国内大多数地区疫情防控形势的向好,很多中小微企业开始复工复产,但面临国外紧张的经济形势和国内对疫情的管控,中小微企业接下来的生存和发展依然面临严峻的挑战。“后疫情时代”,政府采购该如何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针对这一问题,上述全国政协委员从宏观的角度谈了谈几点意见。他指出,在条件允许的基础上,建议出台更加精准的帮扶政策。在应用大数据的同时,邀请专家来帮忙分析,看看哪些中小微企业需要帮助,需要怎样的帮助。相较于“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支持,这样做会更加有效,也更节约成本。★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ebeishengzx.com/hbsh/1269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