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税总发[]32号)规定,我省将于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为积极稳妥的开展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沟通协调,健全机制,明确职责,保障进度,确保全省“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做好试点纳税人户籍和相关数据的交接工作 根据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完成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确认、征管数据的传递交接以及其他征管事项的衔接。 (一)试点纳税人户籍的确认和相关数据的交接工作 省地税局按照省国税局数据接收业务需求,于年3月14日前将全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定额核定信息、营业税税种登记信息、票种核定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税收优惠信息、外出经营证明信息及其他相关征管信息。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在办理数据传递交接时,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详细登记传递时间、文件名、文件大小和纳税人户数等情况,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年4月30日前,省地税局按照上述步骤,向省国税局传递年3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全省新办、变更、注销的试点纳税人相应的征管数据。国税部门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信息,做好数据更新、导入和采集补录工作。 国、地税部门明确职责,精诚合作,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试点纳税人户籍确认核实工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管理的纳税人,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属地的原则,负责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地税一个税务机关对应多个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分配,由各市国税局确定规则并负责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分配。 (二)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发生预缴、欠税、缓缴、延期申报以及少缴税款等情况,由地税部门负责继续清理、对移交的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在总局未明确变更管辖权限前维持不变。 (三)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提供应税服务已缴纳营业税,在试点开始后因发生退款和扣减营业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认真做好发票衔接工作 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协调制定发票衔接方案,保障发票衔接工作顺利进行,满足纳税人正常经营用票需求,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发票供应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发票票种、票样、票量。由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提供设计试点行业的营业税发票的相关信息,包括:营业税票种、票样、适用范围等。国税部门据此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发票的票种、票量和启用日期等。 (二)国税和地税部门根据定点印刷企业发票印制情况、发票代开情况等,做好发票管理的衔接工作。 (三)发票的计划、印制、发售、系统安装、国税部门及时做好相关发票的对接及发票的计划、印制、税控器具的发行和发售等工作,开展对试点纳税人发票操作的培训辅导,联系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做好相应的技术准备和业务衔接。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一)搭建国地税间协作平台。建立沟通机制,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明确各部门专职协调联系人,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协作交流。总结阶段性工作,相互通报情况,讨论确定下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的责任与配合部门。 (三)加强相关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衔接顺畅。一是相互通报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口径;二是各部门应密切北京治疗白癜风手术哪里最好白癜风早期可以治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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