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ca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河北省省会计信息网税字[199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财税字[1997]22号1997年2月1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河北省政府采购文件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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