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对45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予以解聘,永不录用;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发布通报,一次性取消33名评标专家的资格;浙江杭州一次性取消6名评标专家的资格,清出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永不录用……近年来,专家被处罚屡见报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管已经引起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那么,目前各省是如何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呢?业界专家有哪些好的建议?本期专题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吧!

多地施行打分评价制对评审专家“亮剑”

湖北

出台政策: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评价周期和分值设置

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以预算年度为一个周期,年度量化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年度期满重新计算。

评价标准

共设置14项扣分情形,扣分标准是5分、10分、20分。例如:违反“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身份”等4种情形之一的扣5分;违反“评审工作未结束,无正当理由提前离开评审现场”等4种情形之一的扣10分;违反“在评审现场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等6种情形之一的扣20分。

评价结果运用

评审专家年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系统自动提高其被抽取概率,“不合格”的暂停其被抽取资格6个月。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等于70分时,系统自动对其进行预警,并短信提醒;年度内拒绝参加评审次数达10次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出台政策: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

评价周期和分值设置

评审专家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采取“主体参与、单项计分、滚动评价、年度考核”方式,单次计算评价量化得分,动态统计近10次评价结果,年度汇总累计评价得分并结合信用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评价采用量化扣分法,基础分为10分。9分(含)以上为优秀,6分(含)—9分为合格,6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价标准

设置了15种扣分情形,扣分标准则为1分、2分和3分。存在“不熟悉相关市场行情”等6种情形之一的扣1分;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等5种情形之一的扣2分;存在“对需要判断的主观因素协商打分”等4种情形之一的扣3分。

评价结果运用

近10次评审工作中出现3次(含)以上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库自动对评审专家进行预警,由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近10次评价结果平均值为优秀,且无不合格评价的,纳入优秀专家池,优先随机抽取。一个年度出现5次(含)以上评价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聘期内出现1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出台政策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

评价周期和分值设置

评价周期两年,周期届满,评分归零。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周期届满。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分,9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评价标准

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设置了13种扣分情形,扣分标准分别为5分、10分、20分。存在“无故迟到、早退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扣5分;存在“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等3种情形之一的扣10分;存在“故意拖滞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标费用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扣20分。另外,还针对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设置2种扣分情形,存在“一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等2种情形之一的扣10分。

评价结果运用

要求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专家评价扣分,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如何做好评审专家的管理

一是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这也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是提升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的政策水平。按照号文的要求,评审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应通过加大专家培训力度,提升专家政策水平。

三是敢于亮剑,加大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评审专家处罚一直是个难点,监管部门应该出重拳、建立评审专家黑名单制度,不能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五类评审专家要不得?

南郭先生型

这类评审专家不是称职的专家,要么是不学无术,弄虚作假,对专业知识一窍不通,就像不会吹竽的南郭先生那样,没有真本事,只靠装样子而已。一旦被抽到就来充数,在评审过程中不愿意承担实质性工作,更不愿意做负责人书写报告,也不发表个人意见,敷衍塞责,只是等待其他专家做出结论。这样不专业的行为,非但不能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还严重影响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

应付了事不负责任型

这类评审专家对评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应付了事,不负责任,把评审过程当做简单的走过场,更谈不上做到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审。最关心的是投标单位的多少和评审费用,希望评审能够尽快结束。与其说他们是来评审,不如说是来赚钱,拿到评审费才是真正目的。

弹性选择型

这类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在合理的范围内会采取偏向某一方的行为,评审时会考虑朋友或领导打的招呼等。由于评审专家给出的结论还在合理范围之内,因此,这类失责行为负面影响较小,也最为隐蔽。职业道德要求评审专家对待所有投标人应一视同仁,而弹性选择是评审专家偏离公允价值而向其亲近一方倾斜的行为。

隐藏观点随大流型

这类专家见风使舵、人云亦云,一切随大流,对模棱两可的问题不明确表态。有时明明已经得出了全部或部分结论,或者形成一定的观点,但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选择保持沉默,没有履行“说真话”的责任。

弹性选择型

这类专家漠视法律法规,带着任务来评审。不仅没有承担评审责任、道德责任,也没有守住法律责任和底线。为达目的,故意违反职业规范,存在弄虚作假,诱导评审,故意歪曲事实等行为,因各种利益原因而丧失原则做出了不公正的评审。这些行为会让公众逐渐丧失对评审专家的信任,严重影响政府采购行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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