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河北省、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河北省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县已列入禁煤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于年6月20日前,全县散煤销售网点到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对现有存煤自行进行清除。

二、年6月20日前,全县煤炭销售网点全部予以取缔。对拒不清理的销售网点,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联合公安局、县工商食药监局、供电公司强行进行清理。

三、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煤炭销售行为。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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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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