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第四期,二零一六年一月

背景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给予了相关意见。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以下简称“号文件”)于年失效后,这是税务部门首次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做出的操作指引,无疑对非上市(包括拟上市)公司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给出了有力度的政策。

主要内容

年12月10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就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雇员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期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的请示做出了相应的答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关意见的函》,琼地税函[]号(以下简称“号文件”)。号文明确了雇员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期权的征税时点,股权估值,以及计税公式的具体操作。

号文指出企业员工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为员工的实际购买日。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员工取得该股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x股票数量。其中,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可按非上市公司上一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确定。

相关的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其中: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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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件的出台,填补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地方操作指引的空白:

明确非上市公司股权每股价值

号文件参照了号文件中的规定,即可按照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确定每股价值。

号文件已于年1月4日被废止并失效,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机尚未就如何确定不公开交易股票的公允价值发表官方指导文件。由于缺乏市场相关数据,且无法在其他相关参数中获取股票价值波动的信息,对尚未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的测算相对较为复杂。号文件对行权股价的估价方式进行明确,在地方范围内填补了相关法规空白。

明确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算方法的适用

目前,对于员工因参加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可参考的国家官方文件仅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该文指出,员工认购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已失效的号文件中,曾指出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号文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参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中,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相比较而言,其税款计算的优惠程度,比9号文件以及已废止的号文件,都要更加优惠。然而,号文件尚未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是否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享受优惠计税方法。该备案要求在35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号文件对于海南省范围内员工参加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起到了指导作用,或可在将来对其他省市对于员工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个税操作起到一定借鉴作用。然而目前,在其他省市范围内,由于尚未出台对于相关所得的税务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有限。虽然号文件是一个地方性文件,并不能在其他省市范围通用,其他省市员工在取得相关所得时,我们建议公司仍可以考虑事先与当地税务官员进行积极沟通,讨论当地税局可以接受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价值估值方法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我们也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协助企业和个人与税务局进行相关磋商,争取合法合理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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