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采()5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戒措施一事项清单>的通知》(冀社信发()6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冀社信办法()8号)文件精神,构建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给予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

二、联合惩戒对象查询渠道

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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