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年4月28日

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扶持诚信纳税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联合评价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各级纳税信用评价委员会应及时向办公室、法规、税政、出口退税、征管、税源监控、稽查、征收等部门传递评价结果,以在工作中具体应用。

第四条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分类管理的重点是纳税信用A级和D级纳税人,通过激励A级和惩戒D级纳税人,带动和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

第二章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将A级纳税人名单在互联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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