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交易活动中的保证金退还工作,提升河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交易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工作实际,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代收代退保证金退还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招标人(采购人)及受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退还保证金;法律法规无明确期限规定的,应在招标人、采购人及受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约定的退还期限届满前退还保证金。退还保证金时,招标人(采购人)及受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应向省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同时,《通知》提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采购人)及受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省交易中心,省交易中心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并确认后,将书面通知保证金递交方,并依照法规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转交招标人(采购人)。若因招标人(采购人)及受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产生纠纷的,由招标人(采购人)及受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招标人(采购人)及受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或其约定的退还期限内完成保证金退还,且未书面通知省交易中心不予退还的,将视为招标人(采购人)及受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同意由省交易中心退还保证金,省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将于法定期限届满日或其约定的退还期限届满日自动开展保证金退还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招标人(采购人)及受其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交易中心将书面报告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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