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和考核问责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和考核问责办法(试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年9月10日

河北省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和考核问责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是指使用各级预算安排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科技进步、重大结构调整等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谋划申报

第六条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谋划项目,重点谋划有利于补短板强弱项,有利于扩大内需,有利于推进高质量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项目。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第八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需履行核准程序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需履行备案程序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准备项目备案材料;需履行审批程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程序执行。

第九条申请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或提交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申请文件。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需要评审的,应由相应资质(信)的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向国家申请中央预算资金或按程序安排省级预算资金。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省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分解或转发下达。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批复下达资金。

省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初步设计批复或概算审查后下达投资计划;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和贴息的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救灾、应急防洪等应对突发事件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应急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预审、环评、施工许可、资金拨付等方面畅通绿色通道,强化各项要素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等承担责任;项目单位对在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期限内的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六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或政府采购制度(涉密项目按涉密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单项估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七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过程承担监理责任,对工程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审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根据需要也可在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原审批部门一般应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审批。其中,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报本级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工期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变更或备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采用其他投资方式安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组织指导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组织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指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对偏离绩效目标或无法继续实施的,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收回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更急需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率偏低、绩效较差的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三十一条按照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扩大项目预算绩效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依法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是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投资综合管理职责。项目审批部门履行项目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履行预算管理监督职责。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县政府对本区域内的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定期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投资完成、资金到位、资金支付、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信息和数据,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项目监管工作方案,建立监管台帐,明确监管责任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核查,督促提高项目信息质量。督促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纳入评估督导工作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全面评估和督导检查。采取现场核查、交叉评估等方式,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日常监测调度。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概算)执行及竣工决算等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审计和评估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财政资金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

第六章考核问责

第四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和考核,定期对项目谋划、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款项支付等进行考核,对项目执行较好的项目单位、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项目执行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调整项目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五)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

(六)审核项目不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者在分解和安排国家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时出现严重失误。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监管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参建单位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

(三)不认真审核或指使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

(四)对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北”网站公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项目;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国家和省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上述第三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履行项目监管职责,行政许可权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四十八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雄安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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