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强大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改革人才管理体制

  (一)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全面清理不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政策法规,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优化整合各类人才项目和专家称号。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人才选聘、培训、测评等技术性工作向专业组织和服务机构转移。

  (二)给用人主体足够的自主权。改进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保障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按规定推行“四自一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编制控制数、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所属院所、自主设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聘用、自主选人用人,实行备案制管理;用人单位对优秀人才可特设岗位,实行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科研院所可在核定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调剂使用编制,实行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制度。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三)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制定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特点的科研项目管理和审计办法。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技术管理决策权,可由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赋予更大的选人用人权,可根据科研需要自主组建团队选聘人员;赋予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到承担单位,由其自主使用科研经费。

  三、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引进机制

  (四)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健全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措施。积极引进院士,驻冀工作的省财政给予每人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万元安家费;积极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每人给予万元至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万元安家费。实施“外专百人计划”,参照国家“千人计划”高层次领军人才标准落实支持政策。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省财政给予万元至0万元支持资金。对引进特殊人才和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前期介入支持制度。

  (五)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发挥协同发展优势,以京津为重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通过挂职兼职、技术咨询、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柔性汇聚国内外人才资源。支持人才带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来冀工作不计时间长短,视业绩贡献可与省内人才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省财政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引才补贴。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招才引智活动,把人才引进工作列入出国出访团组任务。各类行业协会、科技社团等社会组织发挥好招才引智作用。将河北人才网打造成招才引智的官方门户平台。设立“全民引才伯乐奖”。

  (六)激发企业引才聚才动力。制定支持企业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整建制引进的创新团队,在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即时受理,不受指标限制。对企业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据成果产业化程度可给予企业奖励资助。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企业从省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高层次人才,省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资助。

  四、完善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

  (七)强化领军人才和团队培养力度。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集中力量打造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形成与河北发展相契合的重点学科体系。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支持措施,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深入实施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分类培养支持人才成长的措施。对成功入选院士等国家高层次人才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万元支持资金。

  (八)壮大创新型企业家和“燕赵工匠”队伍。实施万名创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创新民营企业家队伍培养方式,推进与国有企业双向挂职,组织海外培训考察,开展创业导师帮带工作。实施“百万燕赵工匠培养支持计划”,打造一批高水平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特色鲜明的职教园区。加强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九)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强化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深化拓展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重大科技项目申报适当提高科研团队的青年人才比例。探索实行合作导师制和创新研究助手制等方式,加快青年人才培养成长。深化拓展“名校英才入冀”计划,吸引名校毕业生来我省工作,省市财政5年内每人每月发放元房租补助。

  五、改进人才评价激励办法

  (十)深化人才分类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人才分类评价办法,基础研究突出同行学术评价,应用研究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突出社会评价。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省属骨干本科院校和科研单位、有条件的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可自主评审主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有硕士授权的普通本科院校可自主评审主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结果报省职改办备案。紧缺急需和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高级职称直评直聘制度。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试行职称自主评聘。探索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高职院校自主评审职称办法。

  (十一)加大科研成果转化激励力度。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协议方式,进一步将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授予研发团队。探索科研成果产权化,引入科研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机制。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研团队所得不低于70%。鼓励人才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收入与成果转化收入同等对待。

  (十二)释放博士后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潜能。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鼓励自然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应用类博士后到我省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进站博士后工作补助,鼓励博士后到企业挂职,领取相应报酬。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支持建立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优秀创业项目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经费。

  六、构建人才流动机制

  (十三)破除人才流动障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通过直接引进、公开选拔、聘任、挂职等办法,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对引进人才原在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专业技术职务予以相应承认。非本人原因未能从原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人才,经调查认证后兑现相关待遇。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十四)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冀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离岗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发展,不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离岗期限3年,机关原待遇不变。允许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做好社保、职称评聘等接续工作。

  (十五)促进人才向开发区、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流动。推进开发区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鼓励支持开发区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扩大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试点。弘扬李保国精神,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为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提供服务,服务期间提高基层补助,符合晋升上一级职称条件的可不受岗位设置限制直接评聘职称。实施人才精准扶贫行动计划。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适当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助标准。

  七、建立京津冀人才一体化机制

  (十六)推进区域人才协同发展。按照“互为所用、融合提升、实现多赢”要求,围绕我省“三区一基地”发展定位,与京津一起制定实施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三地人才协同发展。健全完善京津冀人才工作协调机制,搭建人才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在京津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吸引京津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建立区域资源共享的京津冀专家人才库、科技成果库、需求信息库。推进区域人才评价标准和资格证书互认制度。推动区域口岸过境免签政策互联互通,对部分国家人员实施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十七)实施区域特色人才工程。大力实施冬奥人才计划。推进我省冰雪运动、专职救护、雪场建造维护、场馆运营等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张承地区自然资源与环京津区位优势,培养聚集一批健康、养生、养老、旅游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推进生态休闲、健康养老社区等特色产业发展。深入实施“引智共建蓝天计划”,加强京津冀区域环境人才交流合作。

  八、健全服务人才发展保障机制

  (十八)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各类人才资金,各级财政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完善人才资金管理使用评价机制。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合理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大人才投入的政策措施。

  (十九)给予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要素支持。打造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中试平台,支持建设一批科学家领衔的新型产业研究院。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自主或产学研用合作建设研发机构。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财政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人才团队建设资金。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开发区建设功能齐全、服务完备、各具特色的高层次人才生态型创新创业园区。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预留土地指标,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成果转化,确保项目带土地指标直接落地。

  (二十)推行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加强人才服务窗口建设,省市两级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全面推行河北人才服务“绿卡”,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疗、住房、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组建人才服务专员队伍,协助解决人才个性化需求。将外籍人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纳入“绿卡”服务范围。

  九、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工作规则,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才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专门人才工作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予以明确和保障。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

  (二十二)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以人才投入强度、人才数量素质、人才成果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加强对人才的关心关爱。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实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健全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一线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实行人才荣誉激励制度。建立人才工作常态化宣传制度,加强优秀人才典型宣传,营造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改革探索,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制定实施细则,推动相关改革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关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当前,医院综合改革为重点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为切实解决医改统筹推进机制不强、医院运行体制不活、医院改革积极性不高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建机制、堵浪费、调结构、增效益,推动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从稳步扩面、单项突破,转向系统配套、全面深化;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形成符合省情的改革经验和模式;进一步推进城市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医院试点城市)和县级医院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增强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党委、政府对医院综合改革的领导推动作用

  (一)建立高效领导体制。

  医院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区)要建立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强力保障改革不断推进。明确一名党政领导担任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直接领导协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医改工作。组建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深化医改专题工作组,建立高效有力的改革决策和推动机制,统筹推进改革实施。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各级政府要担负起领导、保障、管理、监督责任,落实政府对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逐步建立对医院绩效考核投入机制,形成“公立医疗机构硬件投入政府补助,软件建医院自身,降低医疗成本和提高运行效率依靠体制机制创新”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深化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医院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区)要组建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明确政府、部门、医院责权关系,充分落实医院选人用人、收入分配和运营管理自主权,逐步建立决策、监督、执行运行机制。

  (四)改革医保管理体制。

  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的管理体制。切实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围绕三医联动和改革目标,及时调整完善补偿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由医保管理部门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医院与药品耗材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往来。充分发挥医保在药品限价采购、配送结算、药品价格谈判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二、深化药品流通使用环节改革

  (一)实行药品耗材限价采购。

  在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基础上,按照“量价结合、价格真实”的原则,实行药品耗材自主采购。严控药品剂型、规格数量,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医院优先配备国产医用设备,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国产医用耗材。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推行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两票制”和药品耗材采购院长负责制。试行门诊用药社会化、住院用药成本化,建立健全与当地医改相配套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新机制。实现同厂同药价格不高于北京市和天津市交易价格的目标,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量价双降、使用合理。实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现没有实行“两票制”的厂商取消省内销售资格。研究建立集中结算新机制,开设结算账户,确保药款及时支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二)实施重点药品监控。

  建立重点药品跟踪监控制度,筛选辅助性、营养性、临床上容易滥用的药品品规(厂家)列入重点跟踪监控目录。执行重点药品采购备案制,凡采购使用监控目录内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同级管理原则报备使用。监控期间按逐月累计方式计算月平均销量,对销售量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实行阶梯降价。

  (三)规范诊疗行为。

  建立诊疗合理性监控指标体系,加强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使用干预。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努力将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占比逐步控制在30%、35%以下。控制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占比,医院全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控制在70%以上。试点推行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逐步实现应用DRGs对医院开展住院医疗服务、质量绩效评价等。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深化支付方式改革。

  全面推进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全省医疗服务大数据库,切实加强医保控费力度。建立统筹地区医院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实行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开展医院综合改革的地区,医院医疗总费用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左右。重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开展单病种等复合式付费改革,二、三级医院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个。在医保基金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制定医保基金预算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推进按病种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次均费用管理,制定住院、门诊次均费用定额等相关考核标准,建立超支分担、结余奖励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利用医改考核监测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协议,控制医院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费用比例,缩小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与实际支付的差距。

  (五)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

  落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在基础设施、信息化与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基本设备购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改革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审批、生产、使用管理,遴选效果好、价格优、应用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全省医疗机构内流通使用。制定实施差别化的医保补偿政策,将符合规定的中医药适宜诊疗技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医保基金平衡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住院患者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执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

  (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院长负责制,建立医务人员惩戒机制,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药品生产(配送)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现有“回扣”行为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取消该生产(配送)企业药品供货资格,从制度和源头上遏制药企、医药代表向医务人员行贿行为的发生。

  三、理顺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一)科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药品、器械、耗材费用,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统筹衔接,总体不增加群众就医负担。科学合理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二)建立医保谈判定价机制。

  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供应商的价格谈判机制,积极稳妥探索医保支付标准,重点控制同名不同价医保药品、贵重耗材及患者负担偏重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保障基本医疗需求,调控和抑制不合理、过度使用医保费用的目的。

  四、深化医院分配制度改革

  (一)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

  建立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院长选聘机制,医院院长由同级医院管理委员会聘任。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院长年薪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医院医院管理责任。医院院长与医院的利益联系,医院院长年薪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按照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年平均收入水平的3倍左右核定,年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增长幅度。

  (二)建立适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绩效工资政策,有条件的医院试点城市和深化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创建县(市、区),经当地政府同意,可探索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调整与医务性收入占比挂钩,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切断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非医疗技术性收入的联系。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的指导,医院要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切实搞活内部分配。探索实行中西医同机构、同学历、同职称、同待遇。

  (三)完善医院绩效考核机制。

  医院要实行全员绩效考核、以考核定收入,将医疗数量、服务质量、出诊量、医疗费用控制、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等多种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医院根据考核结果,医院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自主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医院院长考核评价办法,突出办医方向、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医疗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引入由省或市组织的第三方评估,确保评估客观公正。规范医技人员工资总额分配比例,工资分配向一线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五、创新医院用人管理

  (一)创新人员编制管理。

  探索创新医院体制机制,开展创新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方式试点工作,实行人员控制数备案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控制数内人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二)建立符合医院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赋予医院用人自主权。医院可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根据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逐步加大岗位设置中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医院后勤服务岗位逐步实现管理社会化。医院要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新机制。医院新进人员,可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拟定招聘方案,按照核准的招聘方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医院可按规定采取选聘的方式组织招聘,招聘结果公示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机制,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六、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

  (一)建立完善医院补偿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院改革方向,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投入新机制,逐步建立对医院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

  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医院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规范医院收支运行,强化预算约束。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逐步建立全省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推广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医院财务运行透明度。落实总会计师制度,三级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医院财务管理责任,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知识水平。

  (三)妥善处置存量政府性债务。

  全省医院的存量政府性债务,由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政策统一管理。

  七、改善群众就医感受

  (一)大力推广便民惠民措施。

  大力改善医院就医环境,创新服务载体,提高患者满意度。理顺服务流程,改善门急诊环境,设立老年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和残疾人等就医绿色通道,改善服务态度,开展预约诊疗等便民服务,缩短群众候诊时间。加强临床护理规范化管理,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让人民群众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二)积极推进县域医疗机构协同联动。

  各市要全部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医院功能定位,医院规模不合理扩张。积极探索紧密型县域医联体建设,推行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充分依托县级医院建立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和信息管理等中心,推动医疗资源集约化配置。县级医院可建立康复中心(科)。同时,通过慢性病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签约、医保杠杆控制、医师多点执业、构建专科医疗联盟、医院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整体推进县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上下联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市县政府和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分工,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增强创新意识,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医改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重要评价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参考依据,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政策有效落实,有力推动“健康河北”建设。

来源:新浪河北

固安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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