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女司机竟让交警低头认错?原

青县的唐女士的车产生了交通事故,因调查需要,被交警查扣到停车场里放了17天,而唐女士到交警指定的停车场取车时,停车场却要求唐女士交元的停车费、代驾费(停车费50元/天×17天=,代驾费元,共元)。

遇到这种情况,可能一般不清楚其中“猫腻”或是法律意识不强的车主朋友就会“乖乖”的交钱取车了,但唐女士对这元有疑义。唐女士说:这笔费用是国家财政拨款给行政机构,由行政机构(交警部门)来承当停车费的,不应由车主来支付。

因而唐女士不满的打了报警,并找到,1起到停车场、交警中队事故科和交警大队进行投诉,对交警所指定的停车场的这样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提出疑义,交警大队相干人员答复唐女士一定会妥善处理这事情。结果,第二天唐女士顺利的取到了车,没花一分钱,并给发了一条感谢短信:车已取,未付费。真心感谢电视台的朋友们,有了媒体的帮助,我们老百姓在维权的道路上才不会心凉呀!真心感谢!

对这全部事件是有法律依据的,可见唐女士也是懂法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1月1日实行的《国家行政强制法》第25条、26条规定,检测费用由行政机关承当,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当。

产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搜集证据需要扣押车辆,因此产生的车辆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应由交警部门承当,而非由车辆驾驶人承当,即便该驾驶人在整起事故中承当全部,也无需为车辆停车费、鉴定费支付一分钱。

根据近年来全国多家媒体报道的类似情况来看,不管财政拨款是不是到位,各地交管部门大多或以政府相干行政拨款不能立项或及时下拨,或以第三方保管收费是市场行动为由,自行或通过中介强迫收取相干费用。即便前期财政拨款未到位是真,后期政府资金划拨到位后,这些单位也大多不会将原来收取费用退还当事人,造成了事实上的两重得利。这明显不符合上述法规要求。所以,各位车主,假设有1天车被交警查扣了,到交警指定的停车场取车时,如果停车场要求交停车费,那一定得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了。

多学法,常用法。

依法治国,从我做起。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

一概不交停车费!

(来源:杨涛巨有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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