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六条税务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应由税务机关记入笔录,税务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一百零七条税收执法检查是省、市、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本级或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及相关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三)复议前置原则1.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河北省政府采购办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提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七条审批后,将《税务行政赔偿决定书》或《驳回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委员会应当撤销案件,制作《执法过错调查结论》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调查结束后,应提出处罚建议,以税务机关名义制作并向税务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五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当事人听证要求后,依法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查机构检查税务当事人听证申请是否在法定期河北公网限内提出;(二)审查机构确认税务当事人是否符合听证的条件,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以税务机关名义向税务当事人送达《不予听证通知书》;(三)审查机构提出候选听证主持人名单交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税务机关负责人签署《主持听证授权书》;(四)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听证时间应定在收到税务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进行;(五)审查机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送达税务当事人;(六)税务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查机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1.决定回避的,应制作并送达《变更听证主持人通知书》;2.驳回申请回避的,制作《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税务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七)审查机构对是否公开举行听证进行确认:1.公开听证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并于听证三日前向社会发布;2.不公开听证的,应在听证会当场宣布理由

(八)听证主持人对税务当事人的《代理委托书》进行审核确认;(九)听证主持人指定听证记录人

第六十三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有关资料和《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的各种税务文书,必须按规定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调查机构应当根据要求,负责处河北省省地方税务局罚决定或处理意见的执行调查机构对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税务当事人

(一)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条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税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税务当事人承担其组织听证的费用

河北省公务员一百零三条税务机关赔偿损失后,按《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对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实施税收执法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单位的检查

《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操作规范(试行)》业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现印发给你们,望在税收行政执法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十条税务机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十九条税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依下列程序进行:(一)告知税务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税务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二)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河北省会计学信息网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税务当事人;(三)当场处罚后必须在二日内向所属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备案填写《当场处罚登记表》

第九条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负责人认为调查报告或审查报告有错误的,可以将案卷材料退回调查机构或审查机构重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税务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征要求的,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一百零六条赔偿案件结束后,将有关资料装订成卷存档

第三章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三条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管辖税务所(分局)具有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决定权法律、法规没有设定的,税务从河北省人事考试网执法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超越权限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暂时停止复议,向复议申请人发《停止复议通知书》,待情况消除后,向复议申请人发《恢复复议通知书》,恢复复议

第五十五条听证纪律:(一)听证参加人应当自觉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三)听证参加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四)听证会场内任何人不得喧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五)严重违反听证纪律,经劝阻无效的可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经劝阻无效仍无理取闹者,请求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七十三条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河北省省地方税务局对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后写出复议报告呈送复议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对一般税务违法案件,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自提取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终结;重大疑难案件,审查人员应自提取案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终结调查机构增补材料、补充调查及听证期间不计算在内

由于本《操作规范》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有的还在逐步修订,《操作规范》仅作为试行件下发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税务执法人员,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一百一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和税务机关执法状况,各级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重点、专项、专案执法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税河北省公务员局网站务执法中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第四十三条结案后,审查机构应将案卷材料整理装订存档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补正的日期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四十一条税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提出申请,填写《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需要给予行河北省公务员涨工资政纪律处分的,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监察、人事部门,监察、人事部门按照会议讨论意见,三十日内对责任人作出政纪处理处理决定应在十日内送达本人

第三十条审查机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税务当事人的税务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税务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四)调查机构的调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调查机构处罚建议及理由、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六)经听证的,调查人员的指控、举证与税务当事人申辩、质证及双方辩论事实依据是否成立

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河河北省人事考试网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税收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介绍;(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三)查阅税收执法文书,税务当事人纳税资料;(四)查阅税收计会统资料;(五)调查有关单位纳税及其他情况;(六)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七)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对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意见

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除外)不服,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听证过程中,税务当事人或者其全权代理人放弃听证权利,退出听证会场,或者违反听证纪律,致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九十条税务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判决或河北省唐山车辆违章裁定应认真履行原告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一)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三)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过复议程序;(四)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是税务机关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并在法定的复议审理期限内;(五)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调查终结后三日内,调查机构应当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拟制的《处罚决定书》移交审查机构

第七十四条税务机关在河北省公得知税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要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十二条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应在开庭审理之前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原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凡属于《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案件来源,税务机关法制监督委员会应立案调查

第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按本操作规范认真履行公务,切实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执法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担负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各有关执法部门和所属执法单位,组织实施本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票证管理、税河北省公款解缴、纳税管理、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建立纳税档案资料等行政执法行为,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章税务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第四条税务行政执法必须依据国家税收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投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没有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应诉过程中应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复议委员会应与法律顾问共同办理诉讼事项

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结案后应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税务机关,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为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及时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由税务从河北省人事考试网机关先行垫付,然后再据实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操作规范所涉及税务执法文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三)专项执法检查针对某项法规执行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开展税收专项执法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税收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两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组织听证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查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的其他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十九条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被申请人收到《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停止执行情况报告复议机关

第一百二十条调查河北省保定车辆违章结束后,法制监督委员召开全体会议,根据《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确定执法过错的性质和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会议应作记录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税务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书之后,应填写《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一)复议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二)申请复议的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是否属于申请复议范围;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在提出复议申请前是否已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未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者则不予受理;(三)复议申请人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起诉到人民法院并已经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则不予受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行政复议;(四)复议申请书是否载明应有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调查机构建议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包括个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以县以上税务机关的名义在《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税务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税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六条对已受理的赔偿案,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害的程度、数量进行调查,并予以认定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意见,写出《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处理报告书》、《税务行政赔偿决定书》或《驳回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决定书》,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或结案

(一)责成办案人员或作出税务处理的执法人员整理税务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证据;(二)责成专人负责,主办应诉工作;(三)选择诉讼代理人,并做好委托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操作规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开展检查,抓好落实

第一百零二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应共同履行赔偿义务

第九章税务执法过错追究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下列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调查河北省人事考试网机构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抄送审查机构备查:(一)税务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四)经确认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第六十七条复议委员会代表复议机关以合议形式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参加复议审理的人员应超过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九十二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履行赔偿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每一次2015年河北省公务员(项)税收执法检查结束后,应进行工作总结,并逐级汇报

第九十三条对下列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点执法检查根据税务执法状况和通过各种渠道掌握的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执法单位或某一执法环节进行执法检查

第八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出庭应诉时认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税务机关如对人民法院有关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河北省公务员报名复议一次

第三十四条将《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连同调查机构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和听证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做到人人精通税务执法程序,并达到熟练地操作运用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制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主管税政、计会部门负责认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款解缴入库、票证管理的正确与否,写出《执法过错认定结论》,主管征管部门负责认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适用执法程序正确与否,写出《执法过错认定结论》,最后法制监督委员河北省衡水车辆违章会办公室汇总写出《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操作规范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专案执法检查根据群众举报及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对个别执法单位及个人,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河北省车辆违章查询者决定;(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十二条税务检查中的选案、立案、受理信访举报、调查取证、审查审理、处罚执行、案件管理等行政执法行为,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第七章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税务机关,在水上或偏远地区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交所属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的国库经收处

第八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车辆违章查询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二条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填写《复议案件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送的复议机关不得自行移送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一百零九条税收执法检查由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工作部署和本机关执法状况,年初制定检查计划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协调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机构移送的案卷材料,应进行核验登记,填写《审查案件登记簿》案卷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应通知调查机构增补

第十四条税务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决定书的送达、执行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检查等机构河北省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调查机构)负责;根据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案件听证、审查、决定书的制作由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比较超脱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因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税务当事人提出的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税务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回避:(一)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三)当事人申请回避,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认为申请回避理由充分并经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进河北省会计信息网应当责令税务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停止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间内

下列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的;(二)没收非法所得或作案工具的;(三)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或从存款中扣缴税款的;(四)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的;(六)查处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

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应制作《同意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一百条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税务机关负责返还;(二)财产已上交财政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二十一条当场收河北省政府采购网缴罚款应当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收据

第七十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意见,拟定复议决定文书,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相对人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及发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机关的公告,了解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第六十一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复议申请进行立案,指定承办人员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向税务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亮明身份,出示有效合法执法证件

第五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整理,并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同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附卷

第五河北省公务员职位表章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第十章附则

复议委员会的审理会议,应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如发现调查机构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退调查机构补充调查

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填写《税务应诉案件登记簿》,并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应诉有关事宜

(一)全面执法检查在全省范围内,一般一至二年搞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对省以下制发涉税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各级税务执法情况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2015年河北省公务员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告知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复议机关认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而复议机关又无权处理,待有权机关作出处理的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复议审理

第十七条税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税收执法检查查出的问题,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凡违法具体行政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为,必须立即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递交整改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税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税务当事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三日内没有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根据赔偿决定书或赔偿协议书的规定,安排赔偿事宜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八章税务执法检查程序

第四章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九十四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河北省政府采购文件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第七条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有接受税务行政相对人咨询,解释、解答涉税问题的义务

第六十条税务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十二条听证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听证主持人;(二)本案调查人员;(三)税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四)证人;(五)记录人;(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十三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首先宣读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签署的《主持听证授权书》,如是非公开听证的宣布不公开理由;(二)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全部到场;(三)宣读听证纪律,告知税务当事人有h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权利义务,宣布听证开始;(四)听证过程中,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就税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五)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税务当事人当场提出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六)听证主持人对本案所涉及事实向调查人员和税务当事人进行询问,双方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七)辩论结束,税务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八)记录人宣读听证笔录或交听证参加人阅读,税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承认无误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记明情况;(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但听证河北省政府采购流程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可以宣布延期听证

第六章税务行政诉讼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可直接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税务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审批后由审查机构制作决定文书,调查机构负责执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对复议决定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法检查的内容:(一)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h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会议纪要;(二)对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录、办公纪要、有关决定等应进行了解;(三)清理越权审批减免税或延期缴纳税款,有无以缓代免;(四)检查对税务当事人欠缴税款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五)清理包税、“过头税”、“空头税”;(六)检查在完成税收任务后是否有税不征,变相积压税款等现象;(七)检查税款入库级次,有无混库,挤占挪用税款;(八)检查征收管理、纳税资料、票证管理;(九)检查税务稽查资料、处罚案件资料;(十)检查有无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查或复议,受理税务机关应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并通知责任人

第一章总则

第九十一2015河北省公务员条税务行政案件结案后,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同时将应诉案件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党的十五大和全国九届人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作出“依法治省”的决定依法治税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具体体现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大力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做到严格、公正、准确地执法省局制定《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目的在于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执法水平本《操作规范》与《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行2015年河北省公务员政执法规范体系规程、规范从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地对税收执法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接到赔偿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就赔偿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赔偿事实是否真实、请求理由是否合法等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赔偿案:(一)检查申请书所记载的事项是否全面准确,记载不全的,将赔偿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限期补正;(二)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制作《受理赔偿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三)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裁决书》,列明不受理的理由,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文书:(一)确有应受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决定书》;(二)税务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制作《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四)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决定移送机关的,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过程中,询问税务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税务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第五十九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家经过审查,提出意见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以税务机关名义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受理复议:制作并送达《受理复议通知书》;(二)不受理复议: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裁决书》;(三)限期补正:将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制作并送达《限期补正通知书》h河北省人事考试网

第四十九条税务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失当,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税务当事人书面说明

第七十一条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申请有正当理由,裁决停止执行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七条调查案卷的所有材料应在《卷宗目录》中逐项登记

第三十三条审查终结,审查机构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包括:(一)听证情况及辨析;(二)审查机构认定的河北省政府协议采购事实、证据及审查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法制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执法过错,应填写《执法过错立案审批表》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批准后填写《执法过错立案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调查机构对税务违法案件应首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进行立案登记,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一)抽样调查的,应当填写《抽样取证凭证》;(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证据保全申请审批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税收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交换意见,提出改河北省衡水车辆违章进执法建议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单位提交书面执法建议书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另案查处,不得与正处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处理决定并案处理

第八十三条税务机关应诉人员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针对案情拟定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

第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复议条件》的规定,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由税务机关负责人、税政、征管稽查、行政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复议委员会主要受理税务当事人对下一级地税机关征收税款、实施纳税管理和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保全措施及税务违法案件处罚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四十条税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操作规范(试行)

第六十四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答辩书》后,要向双方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运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税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税务行政赔偿可以调解的,河北省保定车辆违章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后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税务专业书刊、开放性的橱窗板报专栏等各种形式,向税务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示、公告税收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对税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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