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二十八条规定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第二十六条建筑服务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2)分包方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跟踪核查该项目的形象进度和付款进度。凡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将其付款金额折算为项目完工进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实际完工进度,确定付款进度。 第三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分包业务的分包扣除额进行监控管理,分析纳税人分包扣除的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北京白癜风专科医院哪家好北京哪有治疗白癜风医院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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