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有治好的吗 http://pf.39.net/bdfyy/bdflx/190522/7157873.html 5月1日起,《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实施。昨天小环为大家摘录了条例中涉及处罚的部分内容(戳这里回顾),今天咱们接着来了解!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解读(二) 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规定处罚如下: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 (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刻不容缓需要你我共同参与让我们一起捍卫衡水的蓝天白云吧请点亮“在看”让更多人看到!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ebeishengzx.com/hbfz/1273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