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出行也算“醉驾”,被交警查住后照样追究刑事责任要判刑入狱。这不是危言耸听吗?这肯定是谣言!其实,这还真不是什么谣言,这是来自衡水警方的真实发声:10月30日,王某某因醉酒驾驶电动二轮车(俗称电动自行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而王某某也因此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10月15日凌晨1点07分,衡水市故城县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警:“在郑口镇中华大街与顺达路交叉路口南侧,一辆二轮电动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有人受伤。”值班民警立即出警。经现场勘查,案发地位于中华大街某网吧前,现场有一辆二轮电动车,其南侧停放着一辆“捷达”小汽车,汽车的右后轮处有一片儿血迹。二轮医院,捷达司机还在现场,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ml,不存在酒驾违法。随即办医院,在医院急诊部得知伤者因脑出血正在脑外科进行就医登记。办案人员前往脑外科对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某询问事故经过,期间发现他有饮酒嫌疑,立即找来值班护士对王某某进行抽血备检。

10月17日,交警大队委托山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所驾二轮电动车进行技术性能鉴定。鉴定结果确认,该车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摩托车的定义标准,符合国标《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轻便摩托车”的分类,应认定为机动车。10月19日,王某某的血酒检测结果也出来了,其案发时段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44mg/ml。属醉酒驾驶。

经查,15日0时15分许,王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行至案发地点,撞在杨某某停放在西侧的鲁N牌照小轿车身上,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4日,大队对王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同时向双方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处刑事拘留,但因其受伤准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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