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 河北省党内新规力推能者上庸者
《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由省委办公厅印发,不仅是对我省党内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也为从严治党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下功夫把干部的问责、惩处制度抓好,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中办发〔〕42号文件提出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
专家解读认为,《暂行办法》共20条,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并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暂行办法》共有20条,第一条就提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这显示出《暂行办法》和中央的精神一脉相承。 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这份重要文件也明确提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今年1月,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也对这项工作的重点做了同样的强调。 专家认为,《暂行办法》强调“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目的在于解决由于缺乏“下”的刚性约束,一些地方干部队伍活力不足,影响事业发展和工作大局的问题。 分析认为,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省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观念、能力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情况,有的信念不牢、品行不端,有的思想保守、得过且过,有的不严不实、作风漂浮,有的滥用职权、不讲规矩,有的畏首畏尾、缺乏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事实上,人民日报报道的一项针对组织工作满意度的民意调查显示,受访的2万多个单位对“单位干部任职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的回答,排在首位的是“干部能上不能下”。这也成为组织工作需要继续破解的一道难题。 近年来,中央多次提到“政治生态”问题。专家认为,生态原本是一个生物学概念,而良好的政治生态遵循的则是政治运行法则,即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权力为公。 然而,长期以来,“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的陈旧观念和思想障碍,以及社会上对干部“上”“下”问题的认识偏差,使得“上”的官员不愿“下”,不能“下”。因此,解放思想、转变“官”念,势必成为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的先导。 《暂行办法》明确,制定这一办法,旨在大力弘扬实干实政精神,激励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调整状态、提升能力、改进作风,更广泛更有效地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引导广大干部夙兴夜寐、激情工作,全力以赴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纳入“能上能下”行列的领导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机关、单位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21种情形界定不适宜担任现职《暂行办法》明确,解决好干部能下的问题,重点是解决好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问题。 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其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符,组织和群众认可度不高,或者身体状况不适应,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专家认为,把“解决好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问题”作为重点中的重点,这意味着,对干部不担当、不尽责、不作为、不在状态、工作平平、政绩寥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中央文件明确的干部“下”去的渠道之一,其他渠道还包括问责处理、违纪违法免职、健康原因调整、任期届满离任、到龄免职(退休)等。 《暂行办法》强调,本办法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能下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细化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暂行办法》分别从遵纪守规、履职尽责、群众认可、作风品行以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列出了21种表现,并强调,干部存在其中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没有改正,就会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予调整。 在21种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表现中,有一些做出了定量化的要求,如,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在全省相应类别内排名在后10%、综合分析评价较差班子中的主要领导,以及分管工作连续两年处于落后状态的领导干部。 另外,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年度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试用期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就有可能被纳入调整行列。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出现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等情形,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予调整。 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懒政怠政、推拖等靠等情形,或者出现虚报浮夸、欺上瞒下,谎报政绩、隐匿问题等情形的,也被重点提及。 《暂行办法》还强调了领导干部的群众认可,如果存在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出现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情形的,或在巡视中发现群众意见大、反映问题多的,都可能会被调整。 21种情形中还专门提到了干部的作风品行,领导干部“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情趣不健康,追求低级趣味”,档案造假,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都会触及《暂行办法》设定的红线。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落实《暂行办法》设计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一般程序:初步分析、调查核实、教育帮助、提出调整建议、研究决定、谈心谈话。 《暂行办法》提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首要原则,是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其中明确,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从干部调整岗位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还提出了坚持的几项原则,其中一项为“坚持以人为本、人岗相适”。 以人为本有着多种表现。如在教育帮助环节,有对领导干部的提醒、教育,一般会限定在三个月内调整状态、改变局面、改正错误。 再如,加强对问责干部和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跟踪管理,妥善安排好干部的使用和复出,对符合条件的,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应适时提出使用安排意见。 《暂行办法》还提出,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进行核实甄别,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此外,《暂行办法》用多款条文来强调对这一重要文件的落实。其中明确,领导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免职手续。 对于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一个月以上,所在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组织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党委报告,按程序免去其现任职务。 《暂行办法》还明确,各级组织部门应定期对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等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向党委报告。 作为落实这一重要文件的另一新举措,是要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巡视、信访、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督查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完善措施,推进落实。 《暂行办法》规定,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有什么办法根治白癜风白癜风用什么药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ebeishengzx.com/hbxx/86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