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新华区-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号)和《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平财购〔〕8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华区-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华区-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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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

年9月30日

附件

新华区—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品目名称

备注

采购起点金额

一、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台式计算机

(协议供货)

便携式计算机

包括平板电脑

(协议供货)

服务器

计算机网络设备

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磁盘阵列、无线接入设备、不间断电源

打印设备

包括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协议供货)

扫描仪

计算机软件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传真机

(协议供货)

复印机

(协议供货)

投影仪

多功能一体机

(协议供货)

照相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

碎纸机

打印复印耗材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乘用车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客车

图书档案装具

包括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

电梯

包括自动扶梯

空气机

包括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空调

(协议供货)

电视设备

家具用具

(协议供货)

图书

不包括单位订阅的报刊、杂志

专用车辆

包括校车、消防车、警车、医疗车、清洁卫生车辆、执法执勤用车等其它专用车辆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农业和林业机械

医疗设备

安全生产设备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专用仪器仪表

文艺设备

教育、体育设备

二、服务类

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用于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法律服务

审计服务

印刷服务

不包括打字、复印

协议供货

工程监理服务

未达到招标数额的的建设工程和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测绘服务

三、工程类

单项预算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限额内工程

指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之外,采购人(指各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既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万元(含万元)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含采购起点金额以上和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的项目)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依法自行确定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不再对其采购方式进行审批,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须进行采购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自行采购,不再进行采购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

(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含采购起点金额以上和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的项目)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三)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四)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类20万元—50万元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选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方式(询价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项目)、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程类30万元—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按市财政局制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按照定额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按有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程序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规定执行。

(九)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还需要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并在履约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十)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文件应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文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核事宜。

(十一)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十二)对于采购人应执行政府采购而擅自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及时改正,终止合同;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十三)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十四)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十五)政府采购范围以外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信息可在新华区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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