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政策内容: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自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号)。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办理部门:各级国税机关-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争创全国和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政策内容:“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省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主要是命名表彰在企业基层岗位上的员工自发组织起来的QC小组,针对工作现场存在的急难问题,围绕着组织经营战略,运用先进质量方法,坚持“小、实、活、新、创”的活动原则,持续开展质量改进和质量创新,QC成果不仅仅为企业解决了许多生产经营中的疑难问题,而且在全省或行业都具有很大的推广价值;目前,QC小组涉及到各个行业,获得国优小组、省优小组享有很高荣誉,很有影响力;通过争创活动,既提高了员工素质、体现自身价值,也创造了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知名度,全省有关组织、行业协会及广大企业都健全了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完善的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和奖励政策,省、市政府质量奖已将获得国优小组、省优小组荣誉列入了加分项之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也参与了此项活动;目前,QC小组活动,已成为我省开展时间最长、覆盖领域最广、参与人数最多、取得效益最显著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政策依据:《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意见》(国经贸〔〕号),《质量发展纲要(-年)》(国发〔〕9号),《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年行动计划》(国办发〔〕18号),《省质量发展规划(-年)》(冀政函〔〕号),《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省年行动计划》(冀政办字〔〕86号)。办理程序:(一)“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依据《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中国质量协会),符合申报条件的质量管理小组填写《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各省市(区)质量协会或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评审推荐,由中国质量协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中国科协按程序组织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小组,命名为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荣誉称号。(二)“省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依据《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中国质量协会),符合申报条件的质量管理小组填写《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各市质量协会、行业协会评审推荐,由省质监局、工信厅、旅游发展委、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科协和质协按程序组织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小组,命名为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荣誉称号。办理部门:省质量协会-支持企业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政策内容: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审核批准,经批准的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受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经审核、批准、注册后,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检主管部门对其依法限制和查处,以保护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有权利。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号)。办理程序: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分工,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办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商事制度改革“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在企业登记申请文书中增加统计登记信息采集表,由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自行填报(设立登记时已经填报,无变化的不需要重复填报)。工商部门“一窗受理、一口核准”,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将企业有关信息通过省法人库应用信息共享平台传输给统计部门。统计部门根据工商部门传输的企业新增、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结合统计部门现场调查结果和统计单位划分标准,适时维护更新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全省统计“四上”联网直报单位库,并向工商部门回传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和统计“四上”联网直报单位库相关信息。按照“简化优化、便民高效”的原则,通过“一口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依次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备案,持公章刻制证明到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公章,改为企业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直接持营业执照到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公章,无需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核准。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关于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知》(冀工商〔〕45号)、《关于将统计登记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知》(冀统普字〔〕32号)。办理程序:企业依法向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7号、国发〔〕50号、国发〔〕1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62号)、《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65号)、《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办理程序:企业依法向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希望大家能够将发展中的需求和您对政策宣传方向的意见建议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的服务工作做得更好。1、直接回复反馈意见。2、点击页面下方“平台服务”中“意见建议”填写反馈意见。欢迎扫码北京治疗白癜风的医院白癜风可以治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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