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车辆违章罚款还没及时交,你可得注意啦:因为再不交,你就成“老赖”啦!车一上路就会被扣…… 这样说是不是很吓人?但事实就是这样呀! 小编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了解到,1月10日省公安厅下发了《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自1月10日起,将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依法全面清理交通违法,并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信息车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使交通违法行为人得到及时教育惩处。同时会同各级法院对交通违法者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违法罚款案件的通知》,逾期再不缴纳交通罚款或被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也就说,交通罚款不及时缴纳,你就成“老赖”了! 在省公安厅下发的通告中,明确规定了对监控设备记录、现场查处以及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违法行为缴纳罚款的时间: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将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市交通管理大队已开始对交通违法数据进行分类筛查,并依法通知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存在多起交通违法信息的车辆,将被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重点管控。 ●具体咋做? 1.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已开具处罚决定书的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各省辖市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和《行政强制法》第53条、54条、55条等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缴款义务;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 2.依法开展交通违法处罚 对未开具处罚决定书的非现场交通违法,各地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4条等法律法规,通过邮寄信函或电话通知、发送短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成驾驶人在30内接受处理。 3.依法敦促当事人处理违法 机动车多次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点检查、上路巡查和缉查布控等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重点查控。 查获后,告知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现场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已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相关链接: 附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及时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主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APP等途径,查询、处理交通违法信息。 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三)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二)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三)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五、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本通告下发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孙江锋) 看完如果觉得不错,动动手指点个↓↓↓再走呗…… 赞赏 长按白癜风怎么引起的原因哪里治疗白癜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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