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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告知的公告

年09月14日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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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成城物资有限公司等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证:盂县成城物资有限公司等户企业涉嫌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分别于2年6月22日、29日在盂县人民政府网和阳泉工商红盾网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限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按照规定进行补报年度报告和纳税申报。

  上述企业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拟吊销盂县成城物资有限公司等户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辨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   特此公告

  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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