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通知提出,年度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七项财政奖补资金开始申报。这七项奖补资金具有支持力度大、含金量高等特点。以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为例,对投资省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持有股权超过6个月、实际投资额达到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万元。

本次申报的资金包括:

·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

·特色农业保险保费奖补资金

·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金

·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资金

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的对象和标准

1.对于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于成功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3.对于成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4.对于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5.对于成功发行我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基金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承销机构,按照奖励年度累计发行金额排名,对前五名的机构,按照在奖励年度内,单笔最大发行金额对应的企业此笔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二、资金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需提交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需提供的项目相关证明文件

信贷资产证券化需提供:银监会《备案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行结果公告;

资产支持票据需提供: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需提供: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确认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保险公司资产支持计划需提供:保监会核准批复文件、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需提供: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实际融资人为我省金融机构或企业,通过合法渠道和结构设计而实现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还应提供足以证明实际融资安排的基础性交易文件和发行成功的证明文件。

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责任书;

5.申请企业和承销机构加盖公章的账户信息表,账户名和账号需完全对应,如有变更,及时告知本级财政部门;

6.与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申请企业于每年7月30日前,提交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发生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申报材料。

四、申报机关

法人金融机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或县(市)财政部门。省级法人金融机构、企业申报的项目报省财政厅。

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一、奖补对象及奖补标准

1.特色农业产业。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特色农业产业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30%给予奖补。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县,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40%给予奖补。

.特色农业产品。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对列入全国名优特色农业产品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40%给予奖补。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县,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50%给予奖补。

二、申报资料

各地上年8月至本年7月特色农业产业或特色农业产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当地财政补贴政策方案、投保数量和保费规模等。

三、申报时间

每年8月底前,由设区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

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年8月1日后新设立的新型金融组织。其中,对新设立的中小型民营银行、科技支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日均贷款余额的‰和日均贷款增量的3‰计算奖励;对科技保险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全部保费收入的‰和保费收入增量的3‰计算奖励。

二、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

.《年度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资金申请表》;

3.金融业务许可证或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

4.扶贫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提供奖励年度贷款明细表,借款借据扫描件(需逐份编号,编号与贷款明细表中的编号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

5.科技保险机构提供奖励年度全部保费收入明细表;

6.同级监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各项监管标准的证明文件;

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承诺责任书。

三、申报时间

由企业于每年7月底前向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1.鼓励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县域(不含城市中心区)设立银行业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对新设立的县级(不含城市中心区)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县设立县级以下银行营业网点。

对在乡(镇)新设立银行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农村地区新设立的离行式自助银行,一次性奖励万元;对在自然村设立的助农服务点(至少安放1台机具,提供存/取现、转账、贷款、还款、生活缴费等现代化基础金融服务),每年每个奖励元,连续奖励三年。金融机构可依据服务点服务质量、交易等情况,自行制定标准补贴服务点。

二、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申报。金融机构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金融办申请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的奖励资金。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由省级机构申报,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由省农村信用社申报,地方金融机构由一级法人申报。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新设县级金融机构及离行式自助银行的批复文件;

3.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申请表;

4.金融机构在县域(不含城市中心区)新设县级机构情况表;

5.金融机构在贫困县的乡(镇)新设营业网点情况明细表;

6.金融机构在贫困县新设离行式自助银行情况明细表;

7.金融机构在贫困县的自然村设立助农服务点情况明细表;

8.金融机构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资金审核。省金融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指南

一、风险补偿资金奖补对象

1.市县建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中心)。指奖励年度内正常规范运行,已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村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交易,并提供产权交易鉴证、抵押贷款、产权收储服务的平台(中心)。

.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含地上附着物)、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林权发放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仅对地上附着物发放的贷款不在奖励范围内。

3.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进行贴息或设立风险补偿金对金融机构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市县财政部门。

二、风险补偿资金奖补标准

1.对市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中心)按不超过组织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奖励;

.对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奖励;

3.对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规模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市县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万元的奖励;同时,对市县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贴息和风险补偿支出金额的30%给予奖补。

三、奖补资金申请年度

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四、奖补资金申请程序和申报资料

(一)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经主管部门签字后,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1.资金申请报告;

.平台(中心)设立审批文件(复印件);

3.《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组织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

4.《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组织发放统计明细表》;

5.组织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相关佐证材料。

(二)金融机构将下列资料于每年7月15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1.资金申请报告;

.《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

3.《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统计明细表》;

4.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及发生贴息或风险补偿资金支出的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1.资金申请报告;

.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证明文件;

3.贴息或风险补偿资金支出凭证(复印件)。

(四)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同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中心)和金融机构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需报送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审核意见;

3.《发放(组织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奖励申请汇总表[财政部门]》及相关材料(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对投资于省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持有股权超过6个月、实际投资额达到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万元。股权投资基金中省内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部分,不再予以资金奖励,在计算应奖励金额时,按其所占该基金的份额予以扣除。

二、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情况、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所占比例情况、投资方向、投资阶段、资金到位情况等);

.《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

3.基金及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基金登记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

5.相关基金设立协议、基金托管协议、管理规模证明;

6.股权转让协议、投资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单);

7.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合格投资者情况;

8.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9.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由企业向省财政厅申请。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奖励对象

1.银行创新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适应市场需求开发和推广,用于企业(农户)生产经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等信贷、类信贷产品。房地产项目除外。同时,须是由其总行按本行信贷产品创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的信贷、类信贷产品。

.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运用制度设计、技术开发、服务拓展等方式开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保险产品。同时,须向保险业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二、奖励标准

1.对银行投放到企业(农户)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对保险公司支持企业(农户)的创新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年度保费收入8%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奖励资金。

在我省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创新产品申请奖补资金,由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在我省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创新产品申请奖补资金,由银行省级分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下列资料:

1.奖励资金申请书;

.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总行认定和批准文件;

3.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4.创新产品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5.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出处

河北日报、河北财政信息网河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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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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